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吕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于南村。
法定代表人:戴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江苏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清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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