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西塞山区磁湖堤8号。
法定代表人罗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京,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市黄某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磁湖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华,区长。
被告黄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武汉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穗,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市黄某港区人民政府、黄某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志刚 审 判 员 王建明 代理审判员 周 希
书记员:谭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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