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汉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滩桥镇五三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进行调解、和解。
被告:湖北江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陵县资市镇江资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原告湖北汉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维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得知被告湖北江维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及法定代表人的下落,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
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
书记员: 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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