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腾乐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和平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请,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山腾乐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中山市坦洲镇曙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阳,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敬某某,中山腾乐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汉美公司)诉被告中山腾乐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腾乐公司)、被告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火林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汉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腾乐公司、被告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湖北汉美公司(供方)与中山腾乐公司(需方)签订一份《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了交易条款、结算方法、协议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协议纠纷管辖等。协议签订后,中山腾乐公司从2015年6月开始向湖北汉美公司购买不同型号OPC鼓芯,至2015年8月湖北汉美公司共向中山腾乐公司发出价值208690元的鼓芯。后经双方对账结算,湖北汉美公司认定被告中山腾乐公司共欠其货款141111.6元。被告中山腾乐公司未全面履行给付义务,故双方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湖北汉美公司与被告中山腾乐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真实有效,敬某某为中山腾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个人担保,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保证合同均已成立,本院依法予以保护。中山腾乐公司向湖北汉美公司提供的书面采购合同,既是购销合同的补充,也是其实际购买各类OPC鼓芯的邀约,即双方实际履行主合同的交付手续。本案发生的对账单均形成证据链,充分印证中山腾乐公司尚欠湖北汉美公司货款141111.6元真实必然,本院予以采纳。中山腾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湖北汉美公司诉请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因追索货款发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是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腾乐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1111.6元。
二、被告中山腾乐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迟延支付货款141111.6元的违约金。
三、被告中山腾乐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赔偿湖北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
四、被告敬某某对被告中山腾乐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北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被告中山腾乐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期限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蔡火林

书记员:张继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