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8号荣华公寓a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明星,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智华,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代收诉讼文书,代为领取标的款。
被告:黄均,男,生于1980年7月1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黄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95-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黄均所有的个人财产(诉讼标的款)40000元,同时对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李玉新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lk988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后因本案纠纷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黄均已履行了全部债务,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以(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95-2号民事裁定,解除了对被告黄均40000元诉讼标的款的冻结,现对原告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物亦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李玉新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lk988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永波 人民陪审员 张 岫 人民陪审员 王忠均
书记员:鲜丹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