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光酒业有限公司
邱奇先(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
枣阳市天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汉光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运河
委托代理人邱奇先,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天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娟,枣阳市天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汉光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枣阳市天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湖北汉光酒业有限公司当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枣阳市天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位于枣阳市中兴大道南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位01170213),并提供其公司座落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史岗社区居委会三组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国用2013第1582号)作为诉讼保全担保,并书面同意将其提供的担保土地予以反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汉光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防止原告湖北汉光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在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期间被处分,对其提供的担保土地亦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枣阳市天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座落于枣阳市中兴大道南端(土地证号为01170213)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湖北汉光酒业有限公司座落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史岗社区居委会三组(土地证号为国用2013第1582号)土地使用权。
查封期间,上述土地不得有转让、抵押等权利的处分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汉光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防止原告湖北汉光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在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期间被处分,对其提供的担保土地亦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枣阳市天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座落于枣阳市中兴大道南端(土地证号为01170213)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湖北汉光酒业有限公司座落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史岗社区居委会三组(土地证号为国用2013第1582号)土地使用权。
查封期间,上述土地不得有转让、抵押等权利的处分行为。
审判长:张耀明
审判员:苏轶
审判员:刘丹丹
书记员:王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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