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梅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世昭,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提起诉讼,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保定市冀中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250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保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冀中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莉 审 判 员 周 晓 人民陪审员 高晓梦
书记员: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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