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汇思汉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便民服务大厅。
法定代表人:秦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范秉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宏,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汇思汉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法官助理陈建 书记员陶锡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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