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永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胡正兵、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永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艾光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胡正兵
陈某
何良勇

原告湖北永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光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正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良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永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正兵、陈某、何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湖北永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基于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自愿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正兵、陈某、何良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永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永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湖北永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永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永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湖北永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黎琼

书记员:杨德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