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奥山世纪城。
负责人:张昌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君宝,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土家巷。
法定代表人张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福,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被告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君宝与被告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的负责人张昌铭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君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43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成立,成立时的法人代表为张静,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巴东县野三关镇土家巷34号。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2015年1月21日,公司准备投资开设超市,经股东会会议决定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张静、张成林。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投资开设锦鑫购物广场,于2015年6月25日与原告签订了消防工程安装合同,2015年10月10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并由被告办理了验收决算。因被告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原告的付款义务。被告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邓传锦(系张静之夫)给原告出具了435000元的工程款欠条。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仅仅支付了5000元,还有430000元工程款没有支付。2016年1月27日,被告公司股东变更为秦超华(法定代表人)、秦燕华。2016年2月26日,被告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张静(法定代表人)、邓传锦。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欠款未果,现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消防工程安装款430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案原告具有消防设施安装的资质,原、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锦鑫商贸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楚,权利和义务约定明确,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至原告起诉后至今未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全面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4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巴东县锦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覃方平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张 哲
书记员:黄晓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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