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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潜江驰宇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潜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易贤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灿,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潜江驰宇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汉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昌义,潜江市交通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国,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子亮,该公司职员。

原审原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湖北潜江驰宇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潜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潜江驰宇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肖淑云
审判员 肖志祥
审判员 苏哲

书记员: 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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