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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申请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水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水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柯某某坐落于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柯畈村三组的房屋(房屋编号201203016420)。申请人水总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水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柯某某坐落在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柯畈村三组的房屋(房屋编号201203016420),查封期限为三年。房屋在查封期间由柯某某管理和使用。
冻结申请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国炳

书记员: 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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