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氟特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东段88号,经营地武汉东西湖区慈惠农场花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0500369842。
法定代表人方良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毅,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温倩,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3542C。
法定代表人李元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蓉,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氟特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氟特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氟特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氟特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湖北氟特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小华
审判员 黄明
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
书记员: 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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