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雄楚大道438号康家建材广场西区15楼。
法定代表人:叶佳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俊国、李家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申诉等相关事宜。
被告:湖北宇某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廖孝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宏亮,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族建设公司”)诉被告湖北宇某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俊国、李家辉,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781386.67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承担的诉讼费用6201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办公楼、厂房、宿舍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建。合同签订后,钢结构工程由湖北鸿图伟焱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施工。2014年9月19日,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既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也不向实际施工人鸿图公司支付工程款,致鸿图公司通过诉讼方式向原告主张工程款。在该案诉讼过程中,鸿图公司保全冻结原告银行资金210万元,保全时间432天。该案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告支付鸿图公司工程款17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6201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讼争的2号厂房工程实际施工人是谁。2、原告转包给湖北鸿图伟焱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的2号厂房工程款,被告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讼争的工程实际施工人是湖北鸿图伟焱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原告转包给湖北鸿图伟焱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的2号厂房工程款,被告宇某光电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上述事实湖北省黄冈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22日在(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进行了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1900000元、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781386.67元、赔偿原告已承担的诉讼费用6201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747元、由原告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黎 明 审判员 柯国华 审判员 赵 倩
书记员:艾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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