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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之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慕百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民之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MA48A7TC88。法定代表人:张北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慕百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金铜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MA4929366C。法定代表人:彭兴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民之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慕百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湖北民之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民之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撤回起诉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民之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75元,减半收取计7738元,由湖北民之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封晓云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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