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杨登钊(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鼎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袁晓华(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
杨丽敏(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武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潘家湾村,组织机构代码证:05541294-2。
法定代表人李至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登钊,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鼎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桥西区休门街1号新休门1-2-904,组织机构代码证:59246250-7。
法定代表人:薛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华,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敏,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武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鼎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由石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因石某某市行政区划调整,石某某市桥东区撤销,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湖北武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武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武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7元,减半收取为4353元,由原告湖北武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武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武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7元,减半收取为4353元,由原告湖北武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彦红
审判员:周涛涛
审判员:王素青
书记员: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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