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徐佳君
祝某某
原告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117号。
法定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律师。委托权限:代为诉讼,有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代领标的物,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祝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祝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正星律师事事务所于2014年5月19日以已与被告祝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00元,由原告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00元,由原告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李尚群
审判员:孙号
审判员:刘仕华
书记员: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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