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彭国林
仙桃市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侯三才(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孔海燕(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
春林庭苑A栋1单元2105室。
法定代表人彭习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国林。
被告仙桃市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沿河大道(城北江汉名居D座6楼)。
法定代表人王传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三才、孔海燕,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仙桃市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北侧1幢(东城国际)-1层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500.27㎡,房屋所有权证号
为仙桃市房权证龙华山字第CDJ201501014号
)进行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仙桃市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127号
东城国际51套住宅的查封(附:解封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
送达后立即执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仙桃市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北侧1幢(东城国际)-1层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500.27㎡,房屋所有权证号
为仙桃市房权证龙华山字第CDJ201501014号
)进行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仙桃市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127号
东城国际51套住宅的查封(附:解封财产清单)。
审判长:刘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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