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创业街1栋14楼。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7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玄,该公司总裁。第三人:湖北巨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工业园495号。法定代表人:唐巍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汉林,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巨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确认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将对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500万元转让给第三人湖北巨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有效,第三人已实现债权为由,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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