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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正佳微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昌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柒昌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昌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柒昌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伟,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正佳微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柒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成鱼产量不足的原因问题。一审法院以“江西昌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库内成品鱼已殆尽,不排除江西昌某公司未尽到捕捞义务从而导致尚未达到约定产鱼量的原因所致”并无证据证实,且本案捕鱼工作外包给专业捕捞队,捕捞队的收入与捕鱼产量挂钩,被上诉人湖北正佳公司一审并未提出鱼未捕尽的主张。关于鱼苗投放数量及养殖方案的问题,一审笼统地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并未查明鱼苗投放数量是否符合约定及养殖方案是否合理,且被上诉人湖北正佳公司提交的养殖方案中关于“鱼种放养和成鱼产量规划”部分对鱼种放养有描述,一审并未进行评判。即使双方当事人在鱼苗投放这一事实上均有过错,亦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对过错责任及法律后果进行评判。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昌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吕丹丹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王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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