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楚某园林古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延涛,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志。
原审被告: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永春,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湖北楚某园林古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张某志、原审被告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楚某园林古某某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1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咸检民抗(2013)第2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赤壁市人民法院(2010)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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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涂海兰 审 判 员 左光兴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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