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刘金海
申请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詹才俊,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刘金海
申请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金海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金海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金海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易超美
书记员:王茂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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