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13号。
代表人:詹才俊,该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住荆州市。
申请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杨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在公安县人民法院的应收货款2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管宏松名下的鄂D×××××号重型自卸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便于将来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在公安县人民法院的应收货款28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管宏松所有的牌号为鄂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中贵
书记员:夏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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