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楚某农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余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浪,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才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马鞍山苗圃晏家村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才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帅,湖北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楚某农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才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北楚某农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某农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91元,减半收取计9145.5元,由原告湖北楚某农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桂云 人民陪审员 周永静 人民陪审员 熊群锋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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