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王令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松
原告湖北楚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三一八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令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聂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楚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楚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3.5元,由湖北楚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3.5元,由湖北楚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蒋新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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