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兆甲,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深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仕全,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湖北深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将固定资产出让给秭归县平湖服装有限公司,秭归县平湖服装有限公司同意代付原告的款项为由,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周秭民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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