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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与宋文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宋文才

原告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5-C。组织机构代码:79327413-1。
负责人王必新,系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文才,男。
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宋文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蔡辉

书记员: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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