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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某传媒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银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楚某传媒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横路1号。法定代表人:邓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迪,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银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二号楼第704-709。法定代表人:关杭军。原告湖北楚某传媒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银都文化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楚某传媒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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