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楚某传媒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横路1号。法定代表人:邓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迪,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银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二号楼第704-709。法定代表人:关杭军。原告湖北楚某传媒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银都文化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楚某传媒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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