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植美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植美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乔兴云,植美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第三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程祥云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黄代翠,富程祥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忠诚,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植美源公司与被告覃某某、第三人富程祥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植美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植美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植美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植美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星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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