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12X57。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嘉婷,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作庄,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22594418。
法定代表人:王开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0JD668.
法定代表人:李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鄂0505民初593号]一案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 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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