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黄志湘(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杨霄(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武汉宝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关梦泽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任国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湘,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霄,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宝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肖信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武汉宝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宝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6947.39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所有权。申请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宝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6947.39元或查封其他财产所有权;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梦县城北曙光李岗小区145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11)第12053(补)号);位于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103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11)第12054(补)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宝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6947.39元或查封其他财产所有权;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梦县城北曙光李岗小区145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11)第12053(补)号);位于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103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11)第12054(补)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魏世维
书记员:王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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