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梦丝家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舒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旭东,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容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容的起诉。
审 判 长 肖艳娟 审 判 员 杜立钧 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
书记员: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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