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梦丝家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舒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14672714L。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东,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民,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汪龙溪《关于县内农村市场拓展给予资助的相关意见》进行字迹书写时间的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肖艳娟 审 判 员 杜立钧 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
书记员: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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