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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与汪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梦丝家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舒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14672714L。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东,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北梦丝家绿色保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艳娟 审 判 员  杜立钧 人民陪审员  陈云峰

书记员: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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