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枫树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镇武全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卫银,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姜嘉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枫树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卫银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北枫树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卫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枫树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枫树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卫银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枫树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能飞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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