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枫林物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枫林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枫林物业公司诉被告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枫林物业公司自愿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枫林物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枫林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枫林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明
审判员 管龙华
审判员 周建军
书记员: 刘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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