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物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枫林物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原告枫林物业公司诉被告喻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谢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枫林物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枫林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龙华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刘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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