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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喻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物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枫林物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原告枫林物业公司诉被告喻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谢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枫林物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枫林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龙华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刘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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