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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况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枫林物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枫林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况杰,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枫林物业公司诉被告况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枫林物业公司自愿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枫林物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枫林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枫林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明
审判员 管龙华
审判员 周建军

书记员: 刘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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