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家店支行
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罗某
陈贵喜
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家店支行。
住所地枝江市顾家店镇长安大道104号。
代表人吕正力,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
第三人陈贵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家店支行与被告罗某、第三人陈贵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家店支行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家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家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家店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家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家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家店支行负担。
审判长:罗黄鹤
审判员:刘新建
审判员:漆文安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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