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邓爱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海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南漳县城关镇文笔峰村。
法定代表人:雷道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德文,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海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元,由原告湖北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芝梅
书记员: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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