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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杰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某某、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杰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某房地产投资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珍,杰某房地产投资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杰某房地产投资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郑宗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云房地产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白云村4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林园艺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杰某房地产投资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龚某某、郑宗荣、逸云房地产公司、宏林园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杰某房地产投资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杰某房地产投资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杰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50510元,减半收取为25255元,由原告湖北杰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继若

书记员: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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