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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诉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
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
喻斌
江文
李瑞(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伍洛镇王崂村。
法定代表人滕武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红,杨杰,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撤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撤销上诉,参与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标的款,代领退回诉讼费等。
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鸿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喻斌。
委托代理人江文,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瑞,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解、和解,代办立案手续,提交或接受有关诉讼诉讼证据和诉讼文件,代为答辩或反驳诉讼请求,代为参加开庭等其他诉讼活动。
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喻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湖北朗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德坤
审判员:张红娟
审判员:鞠爱彬

书记员: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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