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黄梅县黄梅镇沙岭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何向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乾,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四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宋双良,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新、王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350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拍卖竞买取得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居委会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10月18日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鄂HG(QC)-20130368),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3年11月10日前交付土地,原告在2014年5月10日前动工,2017年5月10日前竣工。原告已支付土地出让金35000000元,因该土地上部分拆迁户不同意交出土地,并阻碍施工,致项目不能按期动工建设,原、被告协商变更开工日期。后仍不能交付土地,合同已全部不能履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解除合同已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于被告收到原告同意解除合同的回函时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让金35000000元,被告提出原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扣除违约金3270000元后,余下款项可以退还,原告对此明确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出让金35000000元,本院支持3173000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31730000元;
驳回原告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由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负担196544.69元,原告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5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9。备注中注明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扬 审 判 员  李学兵 人民陪审员  游 兵

书记员:李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