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朋思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88号金色雅园7幢1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叶鹏,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东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新生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熊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云松,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天,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朱峰,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上诉人湖北朋思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门东盟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朱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北朋思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8年5月21日向湖北朋思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湖北朋思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湖北朋思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朋思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邓中华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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