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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月山湖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治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月山湖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梧桐湖新区东湖高新创意城。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菊,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治兵,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梧桐湖新区,
第三人:湖北联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梧桐湖新区东湖高新创意城。
法定代表人:张战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琎,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月山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治兵、第三人湖北联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租房屋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月山湖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月山湖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治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月山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原告湖北月山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海刚

书记员: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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