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郝军,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荣富,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鄂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陈荣富所有的鄂E×××××北京现代轿车,现因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陈荣富所有的鄂E×××××北京现代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伟
书记员: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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