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7号勤业商务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72610581-3。
负责人:谢东,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荣富、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大禹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68560885-1。
法定代表人:艾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大禹预应力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大禹预应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禹预应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云环 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 人民陪审员 徐振安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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