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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75800911。
负责人:王贤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原,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双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3077025943M。
法定代表人:梅红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原、被告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112289.29元和因被告原因致原告多支出的人工费38000元,合计2150289.2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YIGO国际”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原告按照合同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8年1月,原、被告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工程造价为2112289.29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方原因停工造成原告多支付人工费38000元。
被告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主张施工合同已完成工程量下欠款2112289.29元事实属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一共有三期工程,前两期已经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第三期工程因被告未支付下欠工程款款,尚余40%左右工程量未完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YIGO国际”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造价审定表、工作联系函、回复函、枝江市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性结果告知书、合同信息卡,被告提供的初审结果审批表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工程欠款金额无异议,被告应如数支付原告工程欠款和误工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程款2112289.29元和误工费38000元,合计2150289.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2元,减半收取12001元,由被告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久红

书记员: 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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