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昭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朝天吼景区,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水月寺镇高岚村一组。
负责人:向元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林,男,系湖北昭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朝天吼景区员工,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
原告宜昌高岚朝天吼漂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袁作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华、高春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原审判员高春兰退休,合议庭成员变更为人民陪审员万静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高岚朝天吼漂流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湖北昭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朝天吼景区,因被告王某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且其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于2017年5月5日依法中止审理。现原告湖北昭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朝天吼景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主管公司即湖北昭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已就本案诉争事宜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协议有效,本案原、被告双方诉争事宜已得到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昭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朝天吼景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5.50元,由原告湖北昭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朝天吼景区负担。
审判长 袁作枝
审判员 张华
人民陪审员 万静涛
书记员: 覃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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