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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春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京山县聪明屋幼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春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6066516-0。
法定代表人石文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京山县聪明屋幼某某,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交通路。
负责人刘某某,园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春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京山县聪明屋幼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春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湖北春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振华
代理审判员 符丽
人民陪审员 赵大波

书记员: 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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